当律师从养只獬豸开始
作者:叶一滴水 | 分类: | 字数:112.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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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一章 相互的辩论
“请问原告,张成为什么会爬到窗户外面去?”牛昭听了原告律师的话后,又追问。
原告律师答道:“张成只所以会爬到窗户外面去,原因就是被告等人粗暴的喘门行为,如果被告等人不喘门,张成不可能爬到窗户外面去。
牛昭听了,冷笑道:“请问张成与王娟是什么关系?”
牛昭这样一问,就把原告律师给问住了,原告律师想了想,便无耻地回答道:“张成与王娟是什么关系,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从现有证据看,他们不过是普通朋友的关系。”
牛昭闻言,又冷笑道:“是吗?一男一女私下在酒店开房,是普通的朋友关系?如果是普通的朋友关系,张成为什么要躲避?如果不躲避,他会坠楼吗?”
“张成只所以躲避,是因为被告等人无理粗暴踹门,让张成受到了惊吓,导致他坠的楼。”原告律师又狡辩说。
“那我想再问一句原告方,被告等人为什么要踹门,他们与张成之间有仇恨吗?”牛昭再问。
原告律师听了,眨了眨眼睛,说道:“他们有没有仇恨不知道,但是我们知道,被告等人粗暴踹门是违法的,不但破坏了酒店的财产,也导致张成不幸坠楼,他们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请问原告方律师,打人违法不违法?”牛昭忽然这样问,孟浪立刻看了她一眼,心想她这样问是什么意思?
原告听了,居然笑了一声道:“打人当然违法了。”
牛昭道:“那正当防卫打人呢?它还违法吗?”
这话一下子把对方给问住了,孟浪瞬间明白她的用意了,暗中为她翘起了大拇指,高!
“本案不存在正当防卫。”原告律师反驳道。
牛昭道:“我知道本案不存在正当防卫,但是原告方律师武断地认为被告等人的行为是违法,跟认定所有的打人行为是违法行为一样荒谬。被告等人的确踹了门,但是他们为什么踹门,那是因为他们得知王娟与其他的男人开房,过来理论此事的,试想一下,哪个男人遭遇到这种情况后,会和平冷静地处理这个问题?被告等人事先也不知道里面的男人是谁,之前与他没有任何的矛盾纠纷,他们的踹门只是想查明真相,就像警察抓捕犯罪嫌疑人有时会破门而入一样,这是他们维护自己权利的一种方法,并没有什么不对,反而张成私下与有夫之妇开房,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牛昭这样一讲,说的法官连连点头,但原告方律师却反驳道:“被告等人的行为不能与警察抓人的行为相提并论,警察抓人,那是法律赋予的权力,而被告等人所谓的捉奸,是谁赋予他的权利?完全是两回事,而且,张成与王娟即使是有其它的特殊关系,也是他们之间的私事,被告李浩等人有什么权利去捉奸?王娟并不是他的私人物品,不能说与他结了婚,就归他所有了,王娟与别人交往,他就有权利去制止,去抓什么人!”
想不到原告方律师会如此辩解,牛昭深呼了一口气道:“请问原告律师,夫妻之间是不是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如果一方违反了,另一方有没有权利去制止?”
原告律师道:“夫妻之间是有相互忠诚的义务,但是如果夫妻有一方违反了,那又怎样呢?难道另一方就有权利对她进行执法吗?这条规定只是针对夫妻之间引起纠纷而所作的规定,如果违反了,另一方有权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多分一些,但不能推断出,一方对另一方可以进行执法,被告等人踹门的行为是合法的,无论张成与王娟做过了什么,他都没有踹门的权力!”
双方辩论至此,牛昭感到原告方律师太无耻了,居然无视夫妻之间要相互忠诚的规定,狡辩李浩等人去捉奸是不对的。
眼看原告方律师有些得意洋洋,孟浪不得不上场了,牛昭虽然辩的很好,但是她跟原告方律师的辩论有些离题了,怎么辩来辩去,辩到婚姻家庭上面去了。
他接过被告席上的话筒说道:“针对本案,被告认为需要弄清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张成坠楼与被告之间的行为有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张成是被告李浩等人将他给踹下去的吗?”
原告方律师听了,道:“虽然不是被告等人踹下去的,但是他们踹门的行为导致了张成坠楼。”
孟浪又问道:“那么请问,被告等人踹门会必然导致他坠楼吗?”
“这……”原告方律师一时语塞。
“虽然不必然导致他坠楼,但是他们的踹门行为必然导致张成心里慌张,导致他坠楼!”原告方律师这样辩解。
孟浪听了,正中下怀地道:“没错,被告等人的行为的确会导致他人心理慌张,不但他慌张,王娟心里也慌张,为什么王娟没有坠楼?这就牵扯到被告方要提到的第二个问题,那就是张成从与王娟进入酒店房间时,他本人要承担一种什么样的风险?这种风险与他坠楼有没有因果关系?我们知道,张成与王娟的行为虽然不是什么重大的违法行为,但绝对属于不道德不正当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张成本人也应当知道他的行为是不道德的,男女之间在相互偷情时,心里肯定是紧张的,相信张成也不例外,这种风险的存在他自始至终是知道的,但他仍然这样做,那他就要承担为此而产生的后果。而当被告等人过来捉奸的时候,张成本人意识到他与王娟的行为要被暴露,他为了躲避让人知道的这种风险,自己自主选择去窗户外躲避,这是他的自我决定,因此而导致他坠楼,对于他来说是一种意外,而对于被告等人来说更是一种想不到的事情,二者之间并没有什么因果关系,因此,被告等人不能承担这种赔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