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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律师

作者:梦未眠 | 分类:都市 | 字数:32.7万

第六十七章 摄影师离职,能否带走自己拍的作品

书名:大国律师 作者:梦未眠 字数:2278 更新时间:2024-11-17 04:34:54

现在的杂志社有专职摄影师的很比较少,一般杂志社有长期合作的摄影师,都是在圈里混了一段时间的人,有很多都有自己的工作室,合作的影棚。

《大国律师》杂志社的摄影师名叫Aimee,中文名叫阿幂,是一位穿着工装服,带着褐色鸭舌帽,留着细碎短发,行事看起来非常干练的小姑娘。

郑逸和若柳从外面走进来时,阿幂正在为《大国律师》各个期刊封面,她身上背着照相机,就像是背着长枪短炮,看似漫不经心地移动着,但帽檐下一双鹰一般敏锐的美眸在四处寻找封面最佳角度,或匍匐、或踮脚翘首,闪点一样迅捷地摁下相机的快门,不断凝固出一张张精彩纷呈的照片。

郑逸眼神微微一凝,心里边暗道,这摄影师看起来就是一个地地道道狩猎者!

张三走到阿幂身前,笑着介绍道:“阿幂,这位是郑逸,鸿蒙律所的实习律师。这位是若柳,浙大光华学院的学生。他们两位这次受邀参加新法学青年研讨会,咱们杂志社准备给他们做一期专访,特地来你这里拍摄一些封面图片。”

阿幂放下照相机,挽起鬓边的秀发,伸出洁白的一只手,帅气说道:“你好,我叫阿幂,《大国律师》杂志社的签约合作摄影师。”

郑逸伸出手,握了握说道:“你好,郑逸。很高兴认识你,其实我之前看过你的作品。”

阿幂有些意外说道:“你看过我的作品?”

郑逸点了点头,说道:“你为华夏芭蕾舞团量身定做的现代作品《生命之歌》,有幸能够看到过。”

郑逸跟随外公出差的时候,很偶然的机会在飞机杂志上,看到过阿幂的作品《生命之歌》,这是一部与戏剧芭蕾截然不同的交响芭蕾作品,根据柴可夫斯基最优秀的作品之一《b小调第六交响曲》创作而成,而这部交响正是完成于作曲家即将走到生命终点时情感与精神的升华。

阿幂笑了笑,嘴角却有些苦涩,说道:“《生命之歌》的确是我非常喜欢的一个孩子,只可惜现在这个孩子陪着我奔波,跟合作的杂志社打官司。”

郑逸露出困顿的脸色,若柳也是睁大好奇的目光。

熟知内幕的张三,叹了口气介绍说道:“当年,阿幂姑娘还是一位外地在的打工姑娘,因缘巧合之下,去了一家摄影公司做了一名摄影师,公司从未跟她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未缴纳过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阿幂每月也没有保底工资,全靠拍照片拿提成,拍得多,挣的工资就越多。”

“后来,公司生意一直不太好,客人少,阿幂姑娘的收入自然就低,所以她就想要辞职。在公司工作的三年多时间,她拍摄了一些很优秀的作品,例如你知道的《生命之歌》,她想把这些作品用U盘全部拷走,但公司同事说这些是她在此工作时的成果,其版权归这家摄影公司所有。”

阿幂情绪有些起伏,解释说道:“照片的版权应该是我的才对,那老板只给提成,未给我工资,也没签订劳动合同,这些照片是由我创作的,自然应该全部属于我。”

阿幂愣了一下,而后调整了一下心态,笑道:“抱歉,有点失态了。”

她心里边轻轻叹了口气,这个官司打了好久,让她有些心力憔悴。这会提起这件事情,让她有些微微失落,毕竟是自个成名作品,也是她最喜欢的孩子。

若柳说道:“这场官司要取得胜利,不是特别容易。虽然你和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你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且拍摄照片是你的本职工作,所以这些摄影作品应属于职务作品。”

所谓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一般而言,职务作品的着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可优先使用。在其作品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若柳心里想到,这个官司就算是她来代理,恐怕想要取得胜利都有些困难。

阿幂脸色有些难看,张三也是叹了口气,原本还以为郑逸或者若柳会有办法,所以特地说明清楚一些,现在看到连郑逸都没有办法,恐怕这件案子想要胜利,有些困难了。

“想要赢,并非不可能。阿幂小姐这个官司,最具有争议的是摄影作品的着作权归谁所有。”

郑逸脸色有些严肃,问道:“阿幂小姐,当时拍摄作品的时候,你是用的是自己的摄影器材吗?”

“是的。”

阿幂脸色变得更加难看,说道:“当时我带了两个摄影器材,一个是公司提供的摄影装备,一个是我直接的照相机。我当时拍完照片之后,内存卡直接交给同事了。”

张三有些好奇,问道:“郑兄弟,这用的自己的摄影器材,跟用公司的摄影器材,有什么区别吗???”

郑逸解释道:“根据《着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着作权由作者享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着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着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郑逸的意思是,如果这些摄影作品都是阿幂利用公司的摄影器材在公司的组织下进行的拍摄,如果公司对这些摄影作品承担责任的话,阿幂仅享有署名权,着作权归公司享有。

反之,如果阿幂用的是自身器材,属于一般职务作品。

若柳美眸一亮,说道::“也就是说,除单位作品外,阿幂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称为一般职务作品。其着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仅此而已。”

阿幂愣了一下,目光难以置信看着郑逸,说道:“你们的意思是,我有机会拿回属于我的孩子?”

郑逸笑着点了点头,说道:“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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