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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作者:雪映红梅 | 分类:都市 | 字数:241.8万

第24章 金大牙跑路了!

书名:律师本色 作者:雪映红梅 字数:2136 更新时间:2024-11-25 22:20:21

就算是泥人还有三分火气呢,何况是肉人,刚才钟文话确实让方轶很生气,但是当着对方的面,他并未表现出来,此时他的心中默念:不气不气,别人生气我不气,气坏人体没人替。

默念了十多遍,方轶才平复了心情。哎!端的就是这碗饭,该干还得干啊!

他拿出手机拨通了楚家的电话:“阿姨,谅解书的事怎样了?……啊,再等等?好的,有信儿了您及时联系我哈。钱都给您准备好了。”

听着老太太支支吾吾的话,方轶心中有种不好的预感,感觉谅解书的事要黄。他一边往车站走,一边拨通了钟斌的电话,把刚才会见的情况和楚家的回话告诉了钟斌。

“我感觉楚家老两口可能做不了楚红的主,您之前说的话有可能要应验了,您家得早做准备。”方轶道。

“嗯,我知道了。谢谢您。看来只能让我爸找人开导我哥了。”钟斌道。

方轶站在公交车站琢磨着,挺简单的案子,怎么就这么不顺利,被害人不配合有情可原,毕竟人家受到了伤害,不给你面子也很正常。

但是犯罪嫌疑人也不配合,让方轶有点头大,明明是为了他好,结果却被骂成了狗屁律师,狗咬吕洞宾不识好人心。随缘吧!

方轶刚回到所里,金忠打来了电话:“方律师,金大牙跑路了!”

“啊?你确定?”方轶有些不敢相信,为了二十五万多欠款跑路?

“我确定,今天是付款的最后期限,我派去跟踪的两个小兄弟看到金大牙提着箱子去飞机场了,他没开车。

然后我给他打电话,但是他始终不接。方律师,我们该怎么办?”金忠道。

“没事,你们去县人社局门口等我,我带你们去找劳动监察。”方轶说完,提起公文包,跟孙主任打了声招呼,向县人社局方向而去。

人社局的工作人员听了方轶的话,给金总打电话,但是始终处于关机状态,工作人员开始走手续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方律师,这能行吗?”金忠和冯大同等人看向方轶。

“放心吧,现在金老板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就算是你们不找他,警察也会找他的。如果这样都要不回钱来,走民事诉讼更要不回钱了。”方轶道。

金忠等人一合计也是,要是金总宁可坐牢也不还钱,走民事诉讼跟没有希望拿回钱来,只能等了!

一转眼钟文的案子就要开庭了,但是楚红的父母一直没能联系他,此时的方轶基本上已经放弃了,看来这谅解书是开不出来了。

当方轶再次去看守所会见钟文时,却碰了一鼻子灰,钟文拒绝见面,看来他准备一条道走到黑了,就是不知道钟文是否已经提出更换律师。

不管钟文是否更换律师,在没有得到通知前,方轶都得继续工作,为开庭做准备。

因涉及案件内容比较敏感,法院最终决定不公开审理钟文强奸案。

方轶坐在辩护人席上,心中有些紧张,手心开始发潮,他不断的拿捏着签字笔的笔杆,试图缓解紧张的情绪。

对面坐着两位女检察员,坐在首位的正是之前他见过的陈检察员,另外一位女检察员显得很年轻,之前他没见过。

法警在法庭内巡视了一圈后站在了门口,因为是不公开审理,法庭下面并没有旁听的家属和群众。

书记员进来后,将抱着的案卷放在了审判席上,然后开始核对身份,宣读开庭纪律。其实主要是针对方轶的,懂得人都懂。

不一会儿一位高个子,头发有些灰白的中年男法官走进了法庭,坐下后开始翻看案卷,准备开庭。

当书记员告知法官被告钟文已经被押到候审后,法官敲响了法槌,庭审正式开始,法警将犯罪嫌疑人钟文押上法庭,坐在了法庭前面特制的椅子上。两名法警站在他的身后两侧,便于及时制止钟文的不当行为。

方轶抬头看了一眼钟文,此时的钟文穿着看守所的马甲,精神有些萎靡,身形更显消瘦,黑眼圈很明显,双眼无神。钟文扫了一眼方轶并没有说话,看来他食言了,并没有更换律师。

这次审理案子的法官只有一位,是独任审理,法官按部就班的询问着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

方轶低头听着,但是心里却在一遍一遍的熟悉着辩护词。

走完前面的程序后,法官看向公诉人:“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陈检察员拿起起诉书:“……被告人钟文涉嫌强奸罪一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二零一一年至今被告人钟文曾先后两次主动向县法院起诉离婚,希望解除婚姻关系。

二零一二年三月五日,法院判决准予被告人钟文与楚红离婚,且双方对离婚均无争议。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日下午四时许,被告人钟文饮酒后回到家中,见被害人楚红正在收拾衣物,顿生歹心,随使用暴力强迫楚红与其发生X关系,随后楚红拨打妖妖灵报案,公安机关将钟文抓获后,被告人钟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调查,案发时离婚判决书尚未生效。

被告人钟文与楚红之间的婚姻关系在钟文主观意识中实质已经消失。因为是被告人主动提出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后其也未提出上诉,其与楚红已属非正常的婚姻关系。

也就是说,因被告人钟文的行为,双方已不再承诺履行夫妻间同居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钟文违背楚红的意志,采用打、扭、抓、咬等暴力手段,强行与楚红发生X行为,严重侵犯了楚红的人身权利和X权利,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主观和客观特征。

本院认为,钟文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方轶听着陈检察员宣读起诉书,其所说基本上与事实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