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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作者:雪映红梅 | 分类:都市 | 字数:241.8万

第340章 反对!

书名:律师本色 作者:雪映红梅 字数:2190 更新时间:2024-11-02 01:33:15

第332章 反对!

“哦,我明白了,看来律师这行业不仅需要技术,还需要人脉,更重要的是人的性格,就看祖师爷赏不赏饭了。”李书明一脸了然之色。

“嗯,之前我读博士时,有个同学权衡再三还是去了学校当老师,他就是那种比较闷的性格,不太擅长跟人打交道,做不了律师。”方轶插嘴道。

“嗯,你们泡着,我就不打扰了。”李书明起身离开了浴室。

“老黄,当年你要是不出来,是不是现在也能混个正处?你那帮同事都应该升上去了吧!”马义闲聊道。

“嗯,有不少人都升上去了,最高的到厅级。”黄援朝道。

“行啊伱,老黄。有这么硬的路子从来没听你说过啊!哪天约一约,咱认识下。”马义推了一把黄援朝道。

“这事可不好办。”黄援朝砸吧砸吧嘴,装腔作势道。

“有什么难办的,市里的饭店你随便挑。我来预定,我还就不信了……”马义一脸不服输道。

“他们到是想出来,但是监狱管理局不同意啊!”黄援朝斜了一眼马义道。

“监狱管理局……”马义愣住了。

“当年我要是不出来做律师,估计现在我也得在里面蹲着。国家反腐,一抓一条线,一个也跑不了!”黄援朝说完,将头没入了水中。

“窝草,高风险行业啊!”马义一脸不可置信的看向方轶。

十点多时,黄援朝穿上衣服回家,到前台结账时,被告知李总付过账了。李书明觉得黄援朝和马义挺有意思,解答问题也挺热心,便跟前台小姑娘打了招呼,给方轶的两个朋友免了单。

没过多久,周光的案子判决下来了,方轶开车去县法院取了判决书后,将判决书送到了周庄村,交给了周俊山。

“方律师,法院判我父亲有期徒刑六年。是不是我爸现在要被送去监狱了?现在我能去看他吗?”周俊山问道。

“目前判决书还没有生效,按照法律规定,您父亲的刑事判决书需要逐级上报最高院核准。等被核准后您父亲才会被送去监狱。

不过我觉得六年有期徒刑还是有点长,你们是否考虑上诉?”方轶道。

“上诉得再花多少钱?”周俊山沉默片刻后,问道。

“二审律师费一万元。”方轶道。

周俊山一听要一万元,心里没了主意,看向一旁的周主任。

一万元不是小数,周俊山家虽然吃喝不愁,但是真金白银的往出掏钱,恐怕有点难。他母亲还在医院住院呢,刚交完第二笔住院费。

“方律师,我们商量下,然后再给您信儿。咱们先吃饭吧。”周主任道。

方轶理解方家的苦衷,也只能先这样了。

上诉期最后一天,方轶打电话给法官,法官告诉方轶,检察院没有抗诉,被告人也没有提起上诉,法院已经准备逐级上报最高院了。

说实话,方轶真心觉得县法院对周光的判决有些过重,但是当事人不想上诉,他也没办法。

五月的天气已经热了,曹晓慧越来越忙,根本没时间管儿子方安志,方轶没事时喜欢带着小志回村里,村里的空气好,气温也低一些,住着舒服。

这一日,方轶来到区法院第十审判庭,今天是杨旭强奸案开庭的日子。杨旭的父亲杨宝山没有来旁听,不是他不关心儿子,而是因为这是强奸案,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不公开审理。坐在方轶对面的是两位年轻的女检察员。

“……我们认为,被告人杨旭将被害人许敏带到酒店,意欲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与其发生X关系,但被害人捂住下体反抗,致使被告人杨旭未能如愿。被告人杨旭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

鉴于被告人强奸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们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完毕!”女检察员道。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之前方轶曾去检察院与检察员沟通过案情,虽然检察员认可方轶的大部分意见,但是双方就杨旭的行为到底是未遂还是中止,看法不一致。检察员坚持杨旭的行为是未遂,所以起诉书是按照未遂建议的刑期。

“被告人杨旭,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审判长道。

“听清楚了,有异议。我不是强奸未遂,是我自愿放弃的,我的行为应该属于犯罪中止。”杨旭辩解道。

之前方轶在会见时,给他解答了强奸未遂和强奸中止的区别,同时也说了辩护方案,杨旭是个聪明人,不需要方轶特别说什么,自然知道该怎么做。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长道。

“被告人杨旭,被害人许敏是否是你带去酒店的?”女检察员问道。

“是。”杨旭道。

“你们两人当时是什么状态?”女检察员接着问道。

“我们在酒吧喝了不少酒,但是意识还算清晰。”杨旭道。

“进入酒店房间后,你们做了什么?”女检察员问道。

“我想跟她亲热,但是她拒接了,后来我强行把她推倒,扑了上去……(此处省略百字)”杨旭将当时的情况讲述了一遍,与之前他对方轶讲的没有差别。

“你再回忆下,是不是她先护住了身体下部,你无法施强,所以才放弃的?”女检察员问道。

“反对!审判长,公诉人的问题存在诱导性,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方轶不待杨旭开口,立刻道。

“公诉人注意你的提问方式。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这个问题。”审判长皱了下眉头道。

“好的,我的问题问完了。”女检察员一脸的不服气,瞟了方轶一眼。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道。

“需要发问。”方轶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