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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作者:雪映红梅 | 分类:都市 | 字数:241.8万

第507章 左右不吃亏

书名:律师本色 作者:雪映红梅 字数:2126 更新时间:2024-11-25 22:20:21

第465章 左右不吃亏

省高院第八审判庭内,旁听席上人不多,周英琪的父亲周老爷子便在其中,他手里攥着速效救心丸,心嘭嘭的乱跳不停,不知道接下来的审判对女儿是福是祸。

上面坐着合议庭的三位法官,审判长是省高院的刑庭庭长。坐在方轶和周颖对面的省检察院的检查员,是两位中年男检察员。看来双方都派出了比较强的阵容。

……

“下面由公诉人宣读抗诉书。”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本院认为上诉人周英琪构成受贿罪,抗诉意见如下:

……一审法院未认定周英琪收取的赵晓杰八百一十八万元款项全部为受贿款,属于认定事实有误;未认定周英琪收取的佳月公司三十万元款项为受贿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另外,一审法院量刑明显畸轻,请法院予以改判。完毕。”检察员道。

“下面由上诉人周英琪陈述上诉理由。”审判长道。

“一审认定我收受赵晓杰的一百八十八万元属于受贿款,我不认可。我为赵晓杰活动升迁的事,是基于我们双方的感情,并费权钱交易。”周英琪道。

“上诉人的辩护人发表上诉理由。”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周英琪收受赵晓杰一百八十八万元的行为属于受贿,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上诉人周英琪与赵晓杰之间是情人关系,而且已经有了结婚的打算,正是他们之间的这种特殊关系导致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频繁,而且出现财产混同的情况。

按照周英琪与赵晓杰的计划,两人在不远的将来要一起生活,成为一家人。有鉴于此,周英琪为赵晓杰的职务升迁进行活动,虽有违纪之嫌,但也属人之常情。

因此,周英琪收受赵晓杰一百八十八万的行为并不构成受贿。请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完毕。”方轶道。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既有检察院抗诉又有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案件,先由抗诉的公诉人发言,然后是上诉人发言,最后是辩护人发言)

接下来各方对案件事实的描述与一审时一致,各方没有提交新证据,不再赘述。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周英琪收受赵晓杰和佳月公司给予的款项,共计八百四十八万元,该款项均应属于受贿款。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周英琪虽然与赵晓杰是情人关系,但赵晓杰多次给予周英琪大额财物,并请周英琪为其职务晋升和减免责任进行帮助,周英琪根据赵晓杰的请托向集团公司相关领导进行推荐、说情。从整体上看,周英琪是在为赵晓杰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应定性为受贿。

二、一审法院的判决未能准确评价周英琪的整个行为性质,造成减少部分犯罪事实。同时,上诉人周英琪利用其对供应商遴选上的权利,帮助赵晓杰的亲戚邹佳和赵月成立的佳月公司,取得科技公司的业务,并收取三十万元,其行为亦应认定为受贿。

三、一审法院判决对于周英琪使用受贿款项购买的房屋,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对相关财产及收益予以追缴,系对涉案款物处理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以上为本院的抗诉意见,完毕。”检察员道。

“下面由上诉人周英琪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误,我与赵晓杰系情人关系,在此期间,我收取赵晓杰和佳月公司的钱财,完全是基于我与赵晓杰的特殊关系,并不存在权钱交易的情况,我感觉我不应构成受贿罪。

我本人的法律知识浅薄,如果省高法院认为我的行为构成受贿,对我做出判决,我接受判决结果。但是我与赵晓杰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我的家人已经替我向检察院退还了二百八十万元款项,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周英琪道。

这套词是她经过深思熟虑的,她的意思很明确:首先,表明态度,她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误,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她有罪,她无条件接受(关键是不接受也不行);其次,再次申明她与赵晓杰之间的关系,让法院考虑实际情况;最后,告诉二审法院,家属已经积极退赃了,二审法院怎么也得适当的考虑下积极退赃的情况,别判的太重!

她觉得这样进可攻退可守,自己左右不吃亏,但是听起来却有些前后矛盾,让人一头雾水,不知道她到底怎么想。

“上诉人周英琪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道。

方轶拿起改写过的辩护词道:“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周英琪不构成受贿罪。理由如下:

一、周英琪收受情人赠与的款项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行为。

辩护人认为,在受贿案中,无论收受财物与谋取利益之间的时间线被拉得有多么长,甚至双方约定在职时“办事”,退休后收钱,谋利与收钱之间的对应关系仍然是不言自明的,一般不需要特别证明。

但当行贿一方和受贿一方存在特殊关系时,则需要进一步证明双方的行为目的,本案便是如此。

第一,在案证据显示,上诉人周英琪与赵晓杰存在情人关系,在长达四年多的时间内,上诉人周英琪与赵晓杰二人从确定情人关系,到约定结婚、准备购置“婚房”,再到同居,最后分手,保持长达四年多的情人关系,虽然有不道德的因素,但二人在交往过程中是希望最终组成家庭的。并且周英琪在与赵晓杰确定情人关系后,很快便办理了离婚手续。此后,赵晓杰也曾多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均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