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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作者:雪映红梅 | 分类:都市 | 字数:241.8万

第969章 方轶这人不抠

书名:律师本色 作者:雪映红梅 字数:2174 更新时间:2024-11-25 22:20:21

第918章 方轶这人不抠

赵律师这么说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之前她提出解散团队的时候,就已经和团队的几位律师商量过了,除了两位准备单干的律师外,剩下的三位刑事律师与她达成了一致,想找个团队集体跳槽。

其实市里大大小小的律所,要说专门办刑事案子的团队有不少,与赵律师关系不错的知名刑辩律师的团队也有几个。

赵律师一直在犹豫,因为她知道自己手底下的律师专业上问题不大,关键是跳槽去了其他团队能否被重用,会不会被压制,被边缘化,这是她最关心的。

赵律师团队剩下的三位律师不是没想过单干,但是案源是问题,如果不利用好这次机会找棵大树,那么以后就只能纯靠运气了。想在法律圈里混出名气,除了专业能力,最重要的还有人脉和运气。可他们除了专业能力外,好像什么都没有。就连他们的老大赵律师也是靠早年的名气在苦苦撑着。

在没有稳定的案源前,他们不敢出来单干。

本地不像京城等一线大城市资源多、机会多,本市案源本来就有限,优质的案源会向名气大,规模大的律所倾斜,越是名气大的律师所得到的资源会越多。

孟广达的事情出来后,赵律师眼前一亮,她觉得方轶这人不抠,不像其他团队的老大把能出名的案子和肥活儿都留给自己,把小碎活给团队的律师,整个团队围着团队老大转。

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赵律师才最后下定决心打算豁出老脸给自己手下的律师找个好归属。

听完赵律师的话,方轶沉思了片刻,他的团队确实准备招兵买马,可问题是进团队的律师都是要经过考核的,不是有证就行。

方轶对赵律师的专业能力不怀疑,但是她手下的律师专业能力如何,他吃不准。

“赵律师,我们团队确实有招聘律师的意向,只是最近一直忙没顾上。您看这样行不行,让您团队的律师拿一份办过的案子的判决书,来我们律所,我们聊一聊,然后进行下测试。

这个测试不是针对您团队律师的,所有进入我团队的律师都要进行测试,测试有两个目的,一是入门的专业能力测试,二是确定律师的专业水平,以便日后分案子时方便。”

赵律师的面子要给,但是方轶又不想放弃自己的原则,因为他的团队不是养老院,这个口子不能开,否则以后关系户都往自己的团队塞人,那就没法干了。

“没问题。我明天就让他们过去找您。”赵律师做事雷厉风行,说干就干。

她明白自己与方轶不过是点头之交,没有太多的交情,人家愿意出来跟自己谈完全是看在同行的面子上,团队进律师总得把把关,不能什么阿猫阿狗都进。这一点她是非常理解的,不过她对自己团队的律师还是很有自信的。

……

早上,天气依旧炎热,才九点多,地面已经被炙热的阳光烤的有些烫脚了。

周颖一屁股坐在办公椅上开始喋喋不休的抱怨起天气来。

“周律师,要我说你还是买辆车吧,怎么说你也是拆二代,咋就这么节俭呢?”杜庸端着茶杯,开着玩笑。

“快拉倒吧!你以为我家住京城啊。我家那点拆迁补偿款,还不够装修房的呢。把事情都办妥了,剩不下几个大子,我得靠自己。”周颖抱怨道。

“对了,伱那个专职司机去哪里,最近怎么一直没见到伍大少?”杜庸扫了一眼伍大少的工位,问道。

“别提了,跟那叫毛栋的一直在跑业务,俩人嘀嘀咕咕的好像要打造啥破船。据说给法律顾问团队那边拉了一个矿山,已经签约了。”周颖一脸的不屑。

“不错,行行出状员。这业务要是拉好了,不比律师赚钱少。不用办案子,事少,风险小,还赚钱,是个买卖。”杜庸赞叹道。

就在此时,云乔带着二男一女三位律师去了内部会议室。云乔从会议室出来,去方轶办公室的路上,被周颖叫住了。

“小乔,啥情况?”周颖冲着内部会议室的方向努了努嘴。

“新来了三位律师应聘,听说是一位同行推荐的。”云乔说完,急匆匆的走进了办公室。

不一会儿,孟广达带着宇文东走了过来,最近慕名来找他咨询案件的当事人明显比之前多了不少,从早上一来就开始忙,新泡的茶水都凉了也没喝上一口。

“达哥,达哥。”周颖起身冲孟广达招手。

“咋么啦?有事?”梦广达习惯性的捋了一下稀稀疏疏的头发,问道。

“上次我请教您的那个案子还记得不?就是传播淫秽物品罪那个案子。”周颖问道。

“是不是被告人叫江什么枝那个案子?”孟广达想了想。

“对,就是那个案子。被告人叫江春枝,我做的罪轻辩护,昨天判了,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周颖回道。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春枝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江春枝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其他费用,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但未达到情节严重所规定标准五倍以上,不属于情节严重。

江春枝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江春枝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春枝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江春枝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三、作案工具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江春枝没有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