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作者:雪映红梅 | 分类:都市 | 字数:241.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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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2章 万事只求半称心
第921章 万事只求半称心
自从媳妇刘梦鸽当上副院长,分管财务后,童志正便开动了脑筋,想着能不能不走贴现这条路。
夫妻二人商量了很久,最后童志正出了个主意,由县医院收万怡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然后县医院拿着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供应商(医疗器械企业)的医药费用。县医院平账后,再把相应的现金支付给万怡公司。
这么一操作,相当于把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给了县医院的医药和器材供货商。而万怡公司则减少了汇票贴现的费用,不用等待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就可以拿到相应的款项,缓解公司资金压力。
夫妻二人商定后不久,刘梦鸽找了一个与自己关系比较近的医药商,长盈医药的赵老板,在征得赵老板的同意后,她将万怡公司的三张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共计五十八万元,交给了县医院会计,并安排会计将万怡公司的三张汇票背书给了长盈医药的赵老板,用于结付医院的药款。
同时,刘梦鸽安排会计开具付款人为县医院,收款人为万怡公司的金额为人民币五十八万元的转账支票一张交给刘梦鸽,该转账支票上的资金于当日进入了万怡公司账户。
次日,长盈医药的赵老板从会计处取走上述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上述三张承兑汇票到期后,长盈医药找到承兑银行进行了兑付。
第一次交易成功后,刘梦鸽一直心惊肉跳,她怕查出来,对自己不利,但是几个月过去后,发现没有人查,而且县医院也没有任何损失,账目如常,便放下心来。
三个月后,万怡公司又收到两张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票面总金额二十万元。刘梦鸽琢磨着这事关系到一家公司的资金链,不能可着一家祸祸,真给长盈医药欺负急眼了,万一出事了就麻烦了。所以这次她找了一家关系不错的医用器材供应商,九运公司。
在征得九运公司同意后,刘梦鸽将万怡公司二张票面金额为人民币二十万元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交到县医院会计处,要求会计背书县医院银行印鉴后,交付给九运公司,用于结付医用器材款。
同日,刘梦鸽安排会计开具付款人为县医院,收款人为万怡公司的金额为人民币二十万元的转账支票一份,该转账支票上的资金于次日进入万怡公司银行账户。上述汇票到期后,九运公司到承兑银行进行了兑付。
此后一年内,刘梦鸽又收了万怡公司四张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八十二万元。刘梦鸽继续使用上述操作方式,帮万怡公司套现,回笼资金。
今年年初的时候,听说上级主管部门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县医院进行审计,刘梦鸽担心自己帮万怡公司套现的事被审计出来,便让丈夫童志正找律师咨询,听闻律师说有可能构成犯罪后,刘梦鸽整宿睡不着觉,头发一把一把的掉,整个人都快崩溃了。
正所谓不做亏心事不怕鬼叫门,可真做了亏心事,不管在人前多么的风光,不可一世,晚上睡觉总会感觉心里不踏实,不知道哪天事发自己就进去了,精神压力巨大!
有人说:村里的傻子是最幸福的人,这话有一定的道理,但凡活在世上,心智正常之人总会或多或少有烦心事,只不过有些烦心事,在一些人眼中根本不值一提,而在另外一些人眼中却是比天还要大的事。
恼人之事自古有之,人生即是修行,不然灵隐寺门前那副一千多年前的对联为何能留到今天,又为何会被大众所认可,“人生哪能多如意,万事只求半称心”。
最后刘梦鸽实在顶不住了,心里压力太大,不待审计机构进入医院,便主动去了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梦鸽犯挪用公款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方轶听后,点了一根香烟,思来想去,片刻后看向童志正:“您爱人还有没有其他事?比如挪用公款给您公司使用或者归自己使用?”
“没有,绝对没有。我们公司还是挺赚钱的,只是很多款项无法及时收回来,有时候会收到未到期的银行承兑回款,无法及时收回资金,所以我才让我媳妇通过县医院倒一手套现。
您也知道,这年头做生意不容易,很多公司都有三角债,尤其是些大医院,明明欠着你钱,你还得像供祖宗一样伺候他们,不发货还不行,可发货了又拿不回来钱。
让您说,这些医院缺钱吗,肯定不缺。但就是拿你一手,伱还什么招儿都没有。咱就是一小老百姓,人家不结账,欠着你,你说你不供货了,立刻就有人顶上去,把你踢掉。
好不容易求爷爷告奶奶拿回钱来,里面还掺着几张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时间最长的要等六个月才能承兑拿到钱,时间短的也得二三个月兑付。但凡资金链紧张一点的,哪个不去银行贴现,损失一部分钱是肯定的。
其实医院拿不到好处,医疗器械供应商也拿不到好处,好处都让坐办公室的拿走了……”童志正一脸的愤恨。
“通过县医院套现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一共多少钱?您有没有漏掉?”方轶问道。
“一共一百六十万元,每次都有账可查,医院那边账目清晰,就这么多,绝对没错。”童志正认真道。
方轶一直盯着他的眼睛,看他的样子,不像是撒谎。
“方律师,这案子会不会牵扯到我?”童志正忐忑的问道:“我们俩口子要是都进去了,家里就没人照顾了。”
“检察院起诉的是挪用公款罪,该罪名涉及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构成本罪,非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检察院应该会找您了解情况,您不用紧张,如实说就行。”方轶见他心神不宁,规劝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