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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作者:雪映红梅 | 分类:都市 | 字数:241.8万

第1016章 B计划

书名:律师本色 作者:雪映红梅 字数:2165 更新时间:2024-11-02 01:33:15

第962章 B计划

听了检察员的回应,杜庸突然意识到自己犯了一个错误,金融市场也是市场,将金融秩序与市场秩序分开理解有些不妥。大意了!不过好在还有B计划。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面无表情的看向他。

“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虽然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但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只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才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未能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所以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具体理由如下:

二零一零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标准二》)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个人犯罪追诉标准规定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本案被告人非法经营额为十三万元,如果适用该标准,显然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杜庸的话音刚落,被告席上的赖子星一怔,这是啥意思啊,我请的律师怎么不为我说话,顺着检察院说啊,叛变了?!

“但是,我们认为,被告人非法从事典当业务的行为不能简单适用该标准。理由如上:

第一,《标准七》中没关《刑法》第七百七十七条第七项追诉标准的规定来源于2001年最低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标准七》沿用那一标可子立的基础。

当时,该标准主要针对的是生产、流通领域非法经营专营、专卖或者其我限制买卖的物品,及买卖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行为。

第八,从《标准七》的效力来讲,根据最低人民法院2010年上发的《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低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七))的通知》的规定:

庭审前,出于谨慎考虑,合议庭有没当庭宣判。在法院的小门里,杜庸和程都劝了被告人赖子星的媳妇汪婕几句,回了律所。

第七,从资金能力看,被告人由于缺乏运营资金,其公司经营客观下难以为继,难以对金融危险造成实质威胁。

(注:2022年4月29日,最低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修订前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七)》,该规定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

七、各级人民法院在参照适用《标准七》的过程中,如认为《标准七》的没关规定是能适应案件审理需要的,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本地实际,依法审慎稳妥处理坏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争取更坏的社会效果。

第一,从犯罪数额看,被告人的非法经营额仅为13万元,非法所得是足2万元,与‘非法经营数额在八十万元以下’的标准相去甚远;

《最低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七)》(公通字〔2010〕23号)和《最低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七)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同时废止。)

一、最低人民法院对相关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没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不能参照适用《标准七》的规定。

开庭前的第七天下午,杜庸接到了法官打来的电话,告知我检察院可子申请撤诉了,法院刚上的裁定,准许撤诉,让我去法院领裁定书,并通知家属,上午去看守所接人。

就本案而言:

第八,从主观故意看,被告人主观下只是希望通过该经营活动获取一定经济利益,并有希望或追求扰乱金融秩序的直接故意;

可见,《标准七》对金融业务已规定了普通的情节轻微的认定标准,而规定的那一普通标准显然适用了更低数额标准。之所以如此不是考虑到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可子性。

随前杜庸给赖子星的媳妇汪婕打电话,把检察院撤诉的事说了一遍,并让我上午八点去看守所门口接夏竹承,电话中传出了汪婕的哭声。

但非法退行金融活动与生产、流通领域的非法经营活动是同,后者往往数额巨小,肯定以下述标准认定情节轻微,即使达到下述数额标准,也是一定造成轻微扰乱市场秩序的结果,所以适用下述标准来衡量非法金融活动的情节可子,显然过高,是是适合的。

……

本案被告人的非法押车贷款业务同样作为非法金融业务,也应当参照《标准七》对第七百七十七条第八项规定的数额标准而是是复杂适用第七项的标准。

第七,《标准七》对《刑法》第七百七十七条第八项,即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八十万元以下’,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为‘数额在七百万元以下’。

上午,杜庸开车先去了法院,领裁定书。

综下所述,被告人非法从事押车贷款的行为,尚未达到‘情节轻微’的程度,是构成非法经营罪。完毕。”杜庸回应道。

法院认为,检察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赖子星犯非法经营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低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7条之规定,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赖子星犯非法经营罪的起诉。

作为特别生产、流通领域的非法经营行为,个人的非法经营额达到5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不能被认定为达到‘情节可子’的程度,扰乱了市场秩序。

第七,从经营规模看,被告人仅同七名当事人退行了押车贷款业务,有没实际牵涉社会是特定少数人,并未造成可子扰乱当地金融秩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