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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中人

作者:锐纯 | 分类:都市 | 字数:73.8万

正文_第三十九章(2) 首 次 开 庭

书名:框中人 作者:锐纯 字数:2967 更新时间:2024-10-10 18:38:18

被告人有向法庭申请回避的权利。对参与公诉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和公诉人员,认为与本案有牵连和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法庭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有申请进行回避的权利。

被告人有自己或委托代理人为自己进行无罪或罪轻的权利,被告人及其代理人有向公诉方的证人提问、质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被告人及其代理人有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和主人的权利。被告人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有遵守法庭纪律,如实回答审判长、审判员及公诉人提问的义务。

审判长:被告,你对刚才宣布的你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你听清楚了没有?

严 伟:听清楚了。

审判长: 被告,对法庭的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有没有你认为有与本案有牵连,会影响本案公正审理,你要求申请回避的?

严 伟: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检察官尹秀珍从公文包里拿出了对严伟的刑事起诉书,对着法庭进行了公开的宣读。

审判长:被告,刚才公诉人宣读了对你的刑事起诉书,你对公诉人对你的起诉,有没有要向本庭作出说明的?

严 伟:没有。

审判长:现在进行举证、质证,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向法庭呈交证据,请证人出庭。

检察官尹秀珍将装订好的一本证据递交给审判长。审判长翻看了一下后转交给了左右的审判员。

审判长:被告 ,公诉人指控你在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六日,驾驶湘Y.XXXXX号卧铺车,由秀湖往广州方向行驶,在经过玉象地段322国道728KM+800M处,与迎面而来的湘Y.XXXXX号中型客车相撞的特大交通事故,造成五人死亡,一人重伤,一十七人轻伤,你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你对公诉人指控的事实,有没有认为事实不相符合,需要向法庭陈述的?

严 伟:我承认指控的发生事故的事实,但对人员伤亡情况我不清楚。

审判长:为什么不清楚?

严 伟:因为事故发生后,我即被交警部门收押,送进了看守所,与外界失去了联系。

审判长:没有人告诉你吗?

严 伟:没有,看守所是不允许通讯和同家人见面的。

审判长:被告,这是你发生交通事故后,秀湖县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现场谌察鉴定和现场谌察图。你过目一下,有没有与事实不相符合的?请法警交给被告过目。

法警从审判长手中接过几张纸交给严伟。严伟看了后回答:“没有。”

审判长: 此证据经被告人质证,将作为此案证据,予以认定。被告,这是事故照片和死亡人员的照片,死亡证明书,法医所作的伤亡鉴定。你看看,有没有异议?

法警为严伟送来了一本张贴着多张照片和鉴定书的剪贴本。看着那一具具血肉模糊的尸体,使严伟的心产生了震惊。他忏悔着对死者造成了伤害,感到自己犯下的不可饶恕的罪行……许久后,他将剪贴本递还给法警,平定了一下自己的情绪。回答:“这些我以前没有见过,是事故中所造成的后果……我,我没有异议。

审判长:此证据经质证后,本庭予以认定这里还有几份侦察机关交警大队提供的证人、证言。我当众宣读一下。证言一:我是湘Y.XXXX号中巴车的乘客叫李化民。我是在苏坪上车到秀湖的。在路上,在车的摇晃中,我开始打瞌睡。突然听到一声大响,感到了巨大的震动,就见我坐的车同一辆大客车撞到了一起。我感到了痛楚,便失去了知觉。被告,你对此证言,你有没有异议?

严 伟:没有。

审判长:此证言本庭予以认定。第二份证言:我叫张世旺,朱池村的农民。当时我正在地里锄草,远远看见一辆卧铺车从坡上下来,象喝醉了酒一样,左右摇晃着冲过来,就听到一声响,我知道是撞车了。忙跑过去一看,就见那大客车撞着了一辆中巴车。中巴车上的人伤了很多,到处都是血……被告,你对这份证言有没有异议?

严 伟:有异议。张世旺是个农民,不具备交通法规的常识,不能正确判断事故发生前的运行情况。他又是在远远的距离,怎么能清楚大客车是左右摇晃呢?事实上,事故发生前我很清醒,车子并未发生左右摇晃的现象,我还采取了两次制动。是第二次抽动时过猛,车子产生横滑才撞的车。

审判长:此证言被告持有异议,本庭是否认定,等合议庭合议后方予决定。

接着审判长又宣读了几份证人的证言,严伟均表示没有异议。审判长又拿出一份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问严伟是否收到过责任认定书?严伟回答收到过认定书的复印件。

审判长:被告,你对县交警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是否服从?

严 伟:我服从对我负主要责任的认定。

审判长:此证据本庭予以认定。公诉人,还有没有新的证据需要向本庭提花的?有没有控方证人需作证的?

尹秀珍:暂无新的证据,没有证人需要出庭作证的。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你们有没有证据,需向法庭提供的?

何玉琼:没有。

审判长同左右审判员轻声交换了一下意见,征求,征求他们还有没有要问的后,宣布:“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被告代理人陈述辩护意见。”

苏安华: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严伟的委托,我向法庭作被告罪轻的辩护。被告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六日发生的特大交通事故,经秀湖县交警大队调查和对现场的谌察,得出了结论,被告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也就是说,他不是全责,提请合议庭判决时,注意这个区别。被告不是故意犯罪,交通事故属于意外事故,就是说出乎意料之外的,一种行为上的过失。与当时的天气,对方车辆违章超载是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的。此次事故是一次机械事故,被告人前一前在修理厂修理过车辆,调试过刹车,而发生事故时是因为制动时,刹车单边产生了横滑现象,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汽车修理厂也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人在修理厂修车,交付了修理费用,修理厂就应该交付合格的产品,即修理合格的车辆给用户使用。应对修理后的质量,对因质量问题影起的后果负责。就象是花钱购买了一台空调,并请安装公司进行安装。用户在使用时,合上电源,即产生了漏电,造成了人员的触电事故。这样的事故是不是要用户来负责呢?生产厂家,销售商及安装公司要不要负事故的责任?要是安装人员粗心大意,没有认真检查,造成的漏电现象,要不要负责?回答是肯定的,他们肯定要负责。因为用户花了钱请他们安装,形成了一种合同委托关系,安装公司必须要对他的安装质量负责。被告在这次事故中,实际上起到了合电源闸刀的作用。大家都知道,方向、刹车是保证车辆安全行驶的至关重要部位,被告就是在紧急刹车时,产生了单边,才引发了交通事故。所以我认为,被告只是一名操作者,只能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而修理工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请求法庭对被告从轻或减轻处罚。

审判长:对被告代理人的辩护意见,本庭是否采纳,要合议庭讨论调查后才能决定。被告第二辩护人,还有没有要补充的?

何玉琼:我同意二舅的意见。被告发生交通事故挂一漏万是故意行为。对方车辆也有过错,也应负责任,请求从轻判处。

审判长:被告,你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你有无要为自己辩护的?

严伟从进入了庄严的法庭,从未经历过这样的阵仗,中是在电视中见过控辩双方的舌战。分努力提醒自己要镇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法庭上是不能说错话的,这是决定自己命运的关键。想不到二舅还能讲出几个道道来。从开庭到现在,他都在强迫自己冷静,不发怯了场。因为没有律师,还得要靠自己为自己辩护。他整理了一下思绪,然后回答:

审判长、审判员,我想作几点补充。首先,我为发生这次交通事故向在事故中受难的死伤者及家属表示我的歉意,请求你们的原谅,同时,我愿意接受法庭对我的公正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