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域外传之穿越三国时期
作者:上官小雅 | 分类: | 字数:75.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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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黄帝篇(12)
第243章 汉朝黄帝篇(12)
①掌握军队
军权是最大的权,汉文帝深谙此道,所以在他进入未央宫的当天夜里,就命令宋昌为卫将军,镇抚南、北二军;命张武为郎中令,巡察保卫宫中。相关部门分别诛杀后少帝及其三个弟弟于他们自己的府第里。新帝回到前殿连夜颁布诏令,大赦天下。
文帝知道自己在汉廷并无雄厚的政治基础,有的宗室认为他是“摘桃派”,仅仅是依靠一批老臣的拥戴而登上皇位的,他所面临的是不断壮大和日益骄横的诸侯王势力,所以他首要的任务是采取恩威并施的两手策略来巩固皇权。
②封赏功臣
汉文帝即位之后,首先封赐诛诸吕有功之臣。汉文帝前元元年(前179年)十月,封周勃为右丞相,陈平为左丞相,灌婴为太尉,组成新的中央。随新帝入朝的官员,有的官至列卿。
除了保留旧有的诸侯王之外,汉文帝又立了一批新的诸侯王。同年十二月,立原赵幽王刘友之子刘遂为赵王;徙封原琅邪王刘泽为燕王。后来,又立刘遂之弟刘强为河间王;朱虚侯刘章为城阳王;东牟侯刘兴居为济北王;立皇子刘武为代王,又徙封为淮阳王,后徙封为梁王;刘参为太原王,后徙代王;刘揖为梁王。
同年正月,即文帝即位三个月后,根据群臣的建议,文帝立长子刘启为太子。这样,自汉高祖以来,预立太子就成为汉家的定制。同月,立窦氏为皇后。
镇压叛乱
由于汉初大力推行无为而治,休养生息,对诸侯王势力的恶性发展起了催化作用。诸侯坐大,开始形成“尾大不掉“之势,汉文帝的即位,使得刘氏宗室内部在皇位继承问题上产生了尖锐的矛盾。
文帝三年(前177年),皇位继承中的利益分配不均,济北王刘兴居率先发动叛乱,开启同姓王国武装反抗汉廷之先例。汉文帝派兵镇压,叛军土崩瓦解,刘兴居被俘自杀。
三年后,皇弟淮南王刘长又举起了叛旗。但尚未行动,即被朝廷发觉。文帝派人传讯刘长入京,罢去他的王位,将他发配蜀郡。途中,刘长绝食而死。
贾谊献策
两起叛乱虽被平息了,但汉初诸侯王势力的恶性发展,实际上已成为对抗中央朝廷的分裂势力。朝廷中一些有识之士,认为到了非从根本上解决不可的时候了。贾谊就是其中突出的代表。时年28岁的贾谊上《陈政事疏》(即《治安策》),提出两点:第一,亲疏不是主要问题,即同姓诸侯王不比异姓王可靠。第二,是强者先反叛,弱者后反叛,在这样的封国条件下,最后都是要威胁中央集权政权的。贾谊提出解决的办法就是“众建诸侯王而少其力”,即分割诸侯王国的势力,从而达到中央集权的目的。
文帝十分欣赏贾谊的《治安策》,然而,当时他正用心于稳定政局,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形势不允许他用激烈的方式实施《治安策》上的政治构想。他只有耐心等待合适的时机。直到文帝十六年(前164年),齐文王刘则死,无子嗣位,文帝趁机将最大的齐国分为六国。又封刘长的三子刘安、刘勃、刘赐等为王,将淮南国一分为三。
贾谊关于众建诸侯的建议,至此才得以实施,但皇权和王权的矛盾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分权和集权的问题依然存在。由于文帝对同姓诸侯王基本上采取姑息政策,所以导致了景帝时期的吴楚七国之乱。
宽俭待民
文帝以秦亡为鉴,深知百姓生活之乐苦对政权安定的意义。其性又节俭,故在位时奉行黄老“无为而治”的政策。曾因惜十家之财而罢建露台;因怜吏卒输送之劳而令列侯归于封国,不须留于长安奉朝请;借缇萦救父之事而下诏废肉刑;又诏罢天下田租。通过这一系列政策,汉朝的社会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文教大兴,国力日益强盛。
病重去世
文帝君臣躬行节俭、励精图治,最终开创“文景之治”的繁盛之局。后元七年六月初一日(前157年7月6日),文帝在未央宫逝世,享年四十七岁。群臣上庙号为太宗,谥号孝文皇帝。同年六月初七日,葬于霸陵(位于陕西西安东郊白鹿原西端)。
为政举措
西汉王朝建立后,汉高祖、惠帝、吕后都着力于发展农业生产,稳定统治秩序,收到了显着的成效。然而文帝即位之时,不仅国家财力严重不足,人民生活还相当困顿。造成这种贫困的状况,是由于“一人耕之,十人聚而食之”,农民遭受残酷剥削,淫侈之风日益严重,以及社会背本趋末的结果。这表明汉初一度缓和的社会矛盾,到刘恒即位时又逐渐趋于表面化。于是他开始大显身手,开始了他的治国之路。
政治
①司法改革
秦汉时期的黄老学一个主要特征是“守法而无为”,所谓“无为”,不是毫无作为,也不是漫无边际的放任,而是不超越既定的法律规定。“法”是“无为”的界限,而无为的“道”又是“法”的根源。所以,要求“法立而弗敢废”,就是指立法之后不轻易变更,要“循守成法”。
汉初统治者坚持黄老之学“赏罚信”的思想,主张严格执法,即使皇帝也只有“执道生法”的权力,而不得犯法。汉文帝就是一位不以个人意志破坏法律规定而“循守成法“的皇帝。一次,文帝出行中路过渭桥,有人从桥下走出,使文帝乘车的马受惊而跑。廷尉张释之判处此人“罪金”(罚四两金)。文帝要求处死。张释之向皇帝说:“法律是天子和天下人共同制定的,如果我们轻易地改变法律,就会使人们对法律失去信任,不知怎样做才对。”文帝终究表示廷尉做得对。
政治
①司法改革
秦汉时期的黄老学一个主要特征是“守法而无为”,所谓“无为”,不是毫无作为,也不是漫无边际的放任,而是不超越既定的法律规定。“法”是“无为”的界限,而无为的“道”又是“法”的根源。所以,要求“法立而弗敢废”,就是指立法之后不轻易变更,要“循守成法”。